原標題:共同遏制“惡意挾持”亂象
近日,據阿里巴巴披露,“破洞”“呼啦圈”“一腳蹬”“打地鼠”等越來越多的通用詞、描述詞正在成為“惡意商標”,直接影響平臺上900萬商家的正常生計。利用電商平臺投訴制度而行“商標挾持”之實,成為濫用知識產權“通知-刪除”機制的情形之一,引起各方關注。
所謂商標惡意投訴,通常指相關商標權人依據注冊的商標,惡意利用“投訴——下架”的規則,針對電商平臺的商家大量投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據阿里巴巴平臺治理部統計,截至今年3月,淘寶天貓平臺上累計已有83個“惡意商標”曾對超過1.5萬家商家的11萬件商品進行了惡意投訴,商家因此損失估算數百萬元。而這些“惡意商標”實際可投訴的商品總量近6000萬件,涉及900萬商家,后果不堪設想。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總監葉智飛表示,這些商標的注冊成本極低,但排除范圍卻極大,且常年盯著平臺高銷量的爆款商品進行投訴。
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是市場主體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維護商標領域的良好秩序對于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然而,商標法中的在先注冊原則常常導致善意的在后使用者被注冊商標權人挾持。一方面,在商標先注冊原則下,在先注冊者可以阻止善意的后來者繼續使用該商標。商標爭議發生后,理想解決方案是注冊商標權人與在后使用者協商談判解決彼此的糾紛;另一方面,注冊商標權人很可能采取策略行動,索要過高價款。在后的善意使用者在商標權人“停止使用”的威脅下,可能被迫接受注冊商標權人的遠遠高于普通商業標志市場價值的轉讓費或許可費要求。
面對此類商標扶持行為,如果法律不加以干預,善意的在后使用者或將蒙受巨大商業損失,商標制度的運行效率也會因此而降低。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七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適用上充分體現了該立法宗旨,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
筆者認為,遏制“惡意商標”亂投訴行為,抑制非誠信行為是商標制度提供者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機構的職責所在。一方面,在授權環節要嚴格執行商標授權的顯著性標準,減少非顯著性商標流入市場。在控制成本基礎上,進一步建立篩選、互動機制,嚴把審查“入口”關。另一方面,在糾錯環節應主動審查特定行為主體,比如落入黑名單的規模注冊且長期無實際使用者等。針對商標惡意投訴行為,電商平臺利用大數據能夠較為容易分析出來哪些是具有惡意投訴的嫌疑,如一些平臺推出的“投訴分級制度”就是利用大數據的范例,對不同等級的投訴進行區別對待,對于惡意投訴可能性大的,平臺應慎重適用“投訴-下架”規則。
應該說,正當經營的商家是電商平臺存在的基礎,兩者是共榮共損的關系,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是電商平臺的根本利益所在,當經營秩序不存在時,也就徹底摧毀了電商平臺。對于正當經營的商家因惡意投訴遭受直接損失,可以依法起訴惡意投訴者停止權力濫用行為并賠償損失。一方面,在商標惡意投訴行為已經發生,造成損害后果的情況下,被惡意投訴者和電商平臺可以采取不正當競爭訴訟之訴,對惡意投訴者進行索賠;另一方面,當經營秩序被破壞的情況下,電商平臺的損失盡管不易具體量化,但是損失的產生確實顯而易見的,其遭受的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同時電商平臺比起單個的商家也更有能力對惡意投訴者追究法律責任。
針對“惡意扶持”的牟利亂投訴行為,應當為電商平臺建立相應的免責機制,從而遏制乃至消滅惡意投訴人的生存空間。一方面,針對商標惡意投訴的泛濫,電商平臺及時調整其規則的適用是最為便捷易行的方法。被惡意投訴者要依法保護自己權利;電商平臺也應該承擔起維護平臺秩序的重任。實際上,正是由于“通知-刪除”機制導致平臺責任的不確定,放大了損害后果,為投機牟利留下空間,從制度上需對平臺責任作出相應調整。另一方面,司法機關也可以加大對惡意投訴者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賠力度,讓惡意投訴者無利可圖,也就徹底消除了惡意投訴者存在的土壤。只有各方通力協作,才能消除“商標惡意投訴”這個危害市場秩序的毒瘤。(吳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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